调整后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

为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和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决定从2021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同步执行。


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1900元,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19元,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17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枣庄市辖区内用工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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