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19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全域推进无证明之省建设”有关要求,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切实解决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开具难、开具多等问题,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在全省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需求导向、数据赋能,统筹协调、分步推进,应替尽替、迭代完善”的原则,依托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归集的全省行政监管信息和共享的全国信用监管信息为基础,以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代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52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现监管数据共用共享、报告申请方便快捷、报告内容标准统一、无违法违规情况一纸证明以及公共信用报告电子化,切实简化经营主体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数据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山东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以下统称出证机关)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等的记载。

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主要客观展示出证机关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出证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将其他记录列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应及时将相关公共信用信息按要求归集。经营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主要应用于需出具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以下场景或领域:

(一)申请国(境)内外上市、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等融资领域;

(二)申请资金支持、优惠政策、项目申报、评先评优等政策优惠领域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等;

(三)办理行政审批、资质认可、市场准入等部分行政管理领域;

(四)银行贷款、尽职调查、审计、商业合作等商务经营领域;

(五)其他可以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情形。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情况。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分为普通版、行政管理专版和上市专版。普通版主要适用于政策优惠、商务经营等一般领域,行政管理专版主要针对办理依申请行政事项的具体要求,上市专版主要针对上市融资的具体要求。具体参见公共信用报告说明。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在前期“双公示”归集共享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的基础上,各级出证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完整地补充完善本地区、本领域2020年6月1日以来的行政处罚和严重失信主体记录,以及本领域拟将其他记录列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内容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于2023年11月底前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持续做好数据更新工作,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建立数据监测预警机制,对信息超期未推送、不符合数据标准等情况及时提醒部门补充调整,确保公共信用报告内容准确无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大数据局等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系统开发部署。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完成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的查询、打印等功能模块开发测试,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开发上线,同步公布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等,持续做好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提高服务质效。按照“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的原则,采取线上、线下两种信用报告服务,供经营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山东)”网站、“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下载电子版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并纳入省电子证照基础库。经营主体也可通过信用查询机实现线下查询、打印公共信用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大数据局等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四)全面推进落实。2023年11月底前,各级政府部门逐步引导经营主体使用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做到“应替尽替”“能替尽替”,并不断探索新的适用领域和应用场景。对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要求提交证明的机关需要进一步了解信用报告专版记载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况的,相关部门、单位要配合做好数据共享。积极推进与其他省市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探索建立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省域合作互认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等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指导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任务全面落地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司法厅等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经营主体违法行为信用信息等及时归集共享。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损毁、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对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深入宣传培训。切实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确保经营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各级、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领域加强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营造有利于推进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司法厅等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四)确保权益保护。经营主体认为公共信用报告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申诉,省社会信用中心应及时受理解决并反馈。存在违法违规信息的经营主体,如对违法违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产生异议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予以说明。(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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