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防控期间关于劳动关系治理若干问题的建议

2020-2-1枣庄企业家

由于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归为传染病乙类,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目前出现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春节假期延长等局面。
这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关系治理必然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应如何有效应对、共度难关?以北京地区为例列举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立足全局

当前,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的人际传染性,有效防止疫情扩散蔓延,降低及阻断传染的人际接触,应严格落实政府发布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密切关注疫情防控进展,及时调整生产经营计划,强化劳动关系治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把握底线

(一)预防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预防民事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预防刑事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积极应对


(一)灵活用工

1.轮岗调休。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2.灵活休假。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协商待岗。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4.远程办公。春季流感和返工潮,是疫情控制的关键时期,从员工安全和企业正常运营考虑,春节后有条件的转为远程办公,直至疫情结束。在消费和交通停滞的特殊时期,通过远程办公,尽最大可能保证工作不停,尽最大努力降低对公司经营的不良影响,是对抗疫情,齐心协力共渡难关的必要措施。

5.机动作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二)特殊保护

1.被隔离员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医疗期员工。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出差员工。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4.基本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特殊处理

1.假期延长的处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式上班。预计后续各地方也将根据当地疫情发布假期延长通知,但不论国务院的延长休假还是地方各级政府公布的延后复工期间,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延长假期的性质如同普通的双休日,应定性为休息日。我们倾向建议参考国务院延长假期性质的认定,按休息日处理为宜,这样利于企业后续安排生产和经营。

2.工资支付处理。假期延长的工作日部分,月薪可按照正常出勤工资计薪支付,延长假期中本身就为休息日的无需额外计算薪酬;返岗上班的员工,包括在家办公的等事实上开始恢复工作的员工,可视为休息日加班。事后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照200%支付薪资。若地方政府后续出台新的政策或通知,可再予以调整。

(四)争议解决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1)时效中止。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顺延审限。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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