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枣庄市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工业园区:


为推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枣庄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评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市级劳动关系和谐评价的主体,包括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市属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企业所在地参与评价。


二、实施步骤

(一)自评申报(6月30日前)。企业和工业园区参照《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DB37/T 4077—2020)和《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标准》(DB37/T 4076—2020)(以下简称“两项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并履行相应民主程序。按照《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和工业园区将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报至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

(二)组织评价(7月31日前)。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按照两项标准和《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了解申报单位真实情况,进行测评打分;组织实施满意度民主测评,完成对申报单位的组织评价,并将得分 80分及以上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三)调查评估(8月31日前)。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根据组织评价结果,对申报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两种方式进行。

(四)社会公示(9月15日前)。调查评估结果与组织评价得分相符的,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如有问题反映,由申报单位所在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调查处理意见。

(五)发布公告(9月30日前)。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认定为“枣庄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枣庄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要高度重视评价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按照两项标准和《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组织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的公信力。

(二)确保评价质量。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要严格对照标准和要求,认真做好申报企业和工业园区的材料审查、组织评价、汇总上报等工作,确保评价质量。在评价过程中,参评对象出现两项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之一或发现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认定的,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积极宣传典型。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要结合本次评价活动,及时发现典型、宣传典型、学习典型,推动我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享有激励措施。被认定为“枣庄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单位,按照《评价管理办法》享受激励措施。

(五)严格动态管理。2021年度已申报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单位,不需再次提交申报材料,通过调查评估达标且社会公示无异议,即可认定为“枣庄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经在两项标准出台前已被市总工会评选命名为“枣庄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对照两项标准组织开展复核评价(复核提交的资料与新申报资料相同),将复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进行调查评估和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保留其和谐认定;低于80分的或者未开展复核的单位取消其和谐认定。


四、联系方式

滕州市:0632-5852539

薛城区:0632-4412155

山亭区:0632-8823512

市中区:0632-3921798

峄城区:0632-7711717

台儿庄区:0632-6639602

高新区:0632-8691030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总工会

枣庄市企业联合会/

枣庄市企业家协会

枣庄市工商联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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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企业家     枣庄市企联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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