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培育优质企业,我厅起草了《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11月24-30日期间,书面(方式一:通过传真或EMS邮寄纸质文书,方式二:通过电子邮箱发送扫描件)反馈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时,请注明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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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1月24日


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培育优质企业的决策部署,着力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引领带动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的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遴选、管理、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或国内行业前列的制造业企业。
第四条  单项冠军应当在山东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工业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企业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单项冠军认定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组织开展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单项冠军培育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健全单项冠军“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和认定评价体系。市级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梯度培育体系,构建企业培育库,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中小企业加快成长,推动单项冠军数量持续增长、质量稳步提升。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设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库,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对接。省、市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对企业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
第二章 认定程序和标准
第八条  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培优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认定、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更新重点领域,引导企业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创新发展,按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1),从专业发展、市场竞争、创新能力、经营管理等方面评价认定。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认定工作,程序包括三个环节:
(一)企业申请。制造业企业对照重点领域和认定标准,自评体后,自愿向市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提出申请。
(二)核查推荐。市级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查和实地抽查,择优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论证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山东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等第三方机构对被推荐企业进行核查、论证和实地抽查,形成公示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单项冠军。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单项冠军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复核程序和标准参照认定程序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经提示仍未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经市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再符合认定标准后,撤销认定。经提示仍未按期报告有关情况的,撤销认定。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若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生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经核实后撤销认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单项冠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认定。
第四章 培育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直通车”常态化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企业诉求,指导用好惠企政策,协调解决土地、用工、用能等问题,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梳理企业需求,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推动单项冠军创新发展,支持引导企业持续强化研发投入,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扩大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实施企业管理提升专项行动,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鼓励支持单项冠军在全球布局研发设计中心,优化生产网络和供应链体系,有效对接和利用全球资源。以共建“一带一路”为引领,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国际化经营、优化研发生产营销服务布局,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支持单项冠军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提升金融服务的有效性、精准性。支持引进、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打造人才培养特色载体,不断提升人才集聚能力和培养水平。
第二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单项冠军的宣传推广力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统筹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对企业典型事迹、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成果展示和交流会等方式进行示范推广,打造“单项冠军”名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生效前已认定的单项冠军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标准
2.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
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标准
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重点评估企业专业发展、市场竞争、自主创新、经营管理、地方特色等方面指标。
一、专业发展指标
1.长期专注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截止上年末,从事相关领域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
2.企业发展稳中向好,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4亿元及以上。
3.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优先推荐。
二、市场竞争指标
1.申请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位且全省第一位。
2.申请产品质量精良,生产技术或制造工艺国内先进,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主导产品能耗达到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3.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体系并取得良好成效。
三、自主创新指标
1.重视技术和产品创新,拥有高水平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强度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国内专利数量行业领先,积极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
3.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明显,相关知识产权已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效益。
四、经营管理指标
1.经营业绩优秀,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行业领先。
2.管理体系系统完善,积极开展管理创新,精益化管理水平高。
3.企业文化先进,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彰显,拥有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育载体建设。
五、加分项指标
1.注重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研究,担当参与“揭榜挂帅”、“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提高制造业国产化替代率。
2.实施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行动,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推动工业设计赋能,发展服务型制造,行业示范引领作用明显。
3.居于全省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积极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提高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性贡献突出。
4.扩大创新资源开发共享,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在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中发挥骨干作用。
附件2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三)所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须在有效期内。
(四)所称“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界定,生产性服务类别原则上按照《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中“小类”界定,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五)所称“国际业务收入”,指企业在境外投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贸易等业务产生的营业收入。
(六)所称“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指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本、技术、人才等各类要素资源的能力。
(七)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指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以及科技创新收入占营业收入情况。
(八)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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