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正式开展协会会费收取工作

即日起正式开展协会会费收取工作

枣庄市企业家协会即日起开展会费收取工作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服务企业、服务企业家,保障协会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实现枣庄市企业家协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展会费收取工作。

会费收取工作将严格按照《枣庄市企业家协会会费收取工作方案及管理办法》(经枣庄市企业家协会第二届第二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相关规定进行开展。

     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会费缴纳原则上采取自愿,鼓励会员主动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收取情况将在年末进行媒体公示。

会费标准为:副会长单位不低于10000元/年,常务理事不低于5000元/年,普通理事不低于2000元/年;普通会员单位不低于1000元/年。会费可以现金方式缴纳到协会秘书处,或者直接汇入协会帐户(户名:枣庄市企业家协会;法定代表人:杨震;开户银行: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8060501421000074;单年度会费汇款请注明2018年度会费,5年会费请注明第二届整届次会费),交费后请及时联系协会秘书处,0632-8680966、8257966,并告知票据邮寄地址。

    会费收取均按照财政文件规定出具《枣庄市社会团体收费专用收据》,由专(兼)职财务人员进行管理,确保会费使用节俭、规范、有效。

枣庄市企业家协会是维护枣庄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联合性社会组织,是市委市政府支持、引导的市管行业协会,为山东省企联、企业家协会驻枣庄的唯一代表,是政企沟通的桥梁纽带,立足“服务企业、服务企业家”,全力做好优秀企业家的宣传推荐工作,推进企业创新管理,积极向上建言献策,争取有利政策,努力办成“企业之家,企业家之家”,为枣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枣庄市企业家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枣庄市企业家协会

2018年5月9日

附件:        

枣庄市企业家协会

会费收取方案及管理办法

(枣庄市企业家协会第2届第2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对枣庄市企业家协会会费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协会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枣庄市企业家协会章程》、《枣庄市企业家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章程的规定,会费缴纳原则上采取自愿,鼓励会员主动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收取情况将在年末进行媒体公示。

    第二条   会费标准为:副会长单位不低于10000元/年,常务理事不低于5000元/年,普通理事不低于2000元/年;普通会员单位不低于1000元/年。

会费收取均按照财政文件规定出具《枣庄市社会团体收费专用收据》,由专(兼)职财务人员进行管理,确保会费使用节俭、规范、有效。

鼓励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承办协会名义主办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每年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一届(5年)会费。2018年度会费应在5月底前缴纳完毕。

    第四条   会员可以现金方式缴纳到协会秘书处,或者直接汇入协会帐户(户名:枣庄市企业家协会;法定代表人:杨震;开户银行: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8060501421000074;单年度会费汇款请注明2018年度会费,5年会费请注明第二届整届次会费),交费后请及时联系协会秘书处,0632-8680966,协会将开具财政备案票据《枣庄市社会团体收费专用收据》。

    第五条   会费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和“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的费用;

      2、协会办公用品的购置及日常开支;

      3、协会公务接待、会议等开支;

      4、协会办事机构的经费开支;

      5、协会的会刊和网站建设、维护等费用;

      6、资料、文件等印刷及邮寄费、通讯费等费用;

      7、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差旅费;

      8、协会聘请专家顾问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补助;

      9、表彰奖励的费用;

      10、其它合规支出。

    第六条   会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财务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秘书长签署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支和管理工作。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用于开展与协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及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条   经费支出及账目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使用须经秘书长审签。每项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发票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财务审核后,由协会法人代表签字同意。

    第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

    第十条   秘书处每年要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市民政局和市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及会计制度,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枣庄市企业家协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枣庄市企业家协会

  201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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